項目概況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項目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應在新鄭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內下載獲取招標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9日09時30分(北京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 序號 | 包號 | 包名稱 | 包預算(元) | 包最高限價(元) |
| 1 | 新財公開采購-2024-7-01 |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項目第一標段 | 874970 | 874970 |
| 2 | 新財公開采購-2024-7-02 |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項目第二標段 | 958944 | 958944 |
| 3 | 新財公開采購-2024-7-03 |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項目第三標段 | 1559410 | 1559410 |
| 4 | 新財公開采購-2024-7-04 |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項目第四標段 | 460000 | 460000 |
1.第一、二標段招標范圍為:資料收集、整理、數(shù)據(jù)梳理分析、成果轉換入庫、劃邊定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成果數(shù)據(jù)庫更新、圖件制作、成果整理驗收、數(shù)據(jù)入庫、匯交成果導出、質檢,“日常+定期”更新工作及配合資料整理匯總合庫等工作 ;
2.第三標段招標范圍為:資料收集、整理、數(shù)據(jù)梳理分析、成果轉換入庫、劃邊定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成果數(shù)據(jù)庫更新、圖件制作、成果整理驗收、數(shù)據(jù)入庫、匯交成果導出、質檢,軟件安裝及技術指導培訓,“日常+定期”更新工作及配合資料整理匯總合庫等工作;
3.第四標段招標范圍為:一、二、三標段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資料整理匯總合庫及驗收等工作;
5.2服務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5.3服務周期:合同簽訂后90日歷天內完成;
5.4質量要求: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合格標準,滿足采購人提出的技術標準及要求;
5.5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5.6標段劃分:本項目共劃分為4個標段;
第一標段:新建路街道、新華路街道、新煙街道、新村鎮(zhèn)、新鄭新區(qū)管理委員會、和莊鎮(zhèn)、薛店鎮(zhèn)、城關鄉(xiāng)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及“日常+定期”更新等工作。
第二標段:孟莊鎮(zhèn)、郭店鎮(zhèn)及龍湖鎮(zhèn)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及“日常+定期”更新等工作。
第三標段:辛店鎮(zhèn)、觀音寺鎮(zhèn)、梨河鎮(zhèn)及具茨山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及“日常+定期”更新,軟件安裝及技術指導培訓等工作。
第四標段:一、二、三標段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資料整理匯總合庫及驗收等工作。
注:以上標段投標單位只能投標一個標段。
5.7項目屬性:服務
5.8評標方式:全流程電子化評標方式
5.9定標方式: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中標人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上述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標人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3.2投標人須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測繪甲級資質;
3.3項目負責人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有注冊測繪師資格并具備中級及其以上職稱,并提供勞動合同及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新繳納人員從繳納之日起算);
3.4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被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jù)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3.5根據(jù)《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 號)規(guī)定,未被列入“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wǎng)”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信用中國”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中的任何一個名單內。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投標人將被拒絕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
信用記錄查詢渠道:“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wǎng)”(zxgk.court.gov.cn)、“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
信用信息查詢的截止時間:自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2小時;
信用證據(jù)留存的具體方式:由投標人將查詢結果截圖附在投標文件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2小時內進行現(xiàn)場查詢,若現(xiàn)場查詢結果與投標文件所附查詢結果不一致時,以現(xiàn)場查詢結果為準。在本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查詢時間之后,網(wǎng)站信息發(fā)生的任何變更均不再作為評審依據(jù),投標人自行提供的與網(wǎng)站信息不一致的證明材料亦不作為評審依據(jù)。
3.6投標人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附屬機構沒有行政或經(jīng)濟關聯(lián)。
3.7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8本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法。具體資格審查資料詳見招標文件。
(2)登錄新鄭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下載。
(3)獲取招標文件后,登錄新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下載專區(qū)--《供應商操作手冊》下載最新版本的投標文件制作工具安裝包,并使用安裝后的最新版本投標文件制作工具制作電子投標文件。
發(fā)布媒體:
建設工程招標網(wǎng)(http://www.faw-n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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